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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由此肯定了患者控制病历资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料的权利。与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力相似。其在学理上亦存在若干可被援用的论点。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两种:(1)患者享有隐私权;(2)医疗服务合同包含了“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附随义务。不同的学理基础决定患者该项权利的不同性质。下文将分述之。1.患者享有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受害人得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救济。同法第3条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寻求救济。尽管1987年的《民法通则》未能明确提到“隐私权”;但是毋庸置疑,作为人格利益的重要内容。公民的隐私权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就患者的隐私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保护患者的隐私”;《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3项亦作相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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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
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由此肯定了患者控制病历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料的权利。与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力相似。
其在学理上亦存在若干可被援用的论点。具体而言,
主要有如下两种:(1)患者享有隐私权;(2)医疗服务
合同包含了“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提供或
产生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附随义务。不同的学理
基础决定患者该项权利的不同性质。下文将分述之。
1.患者享有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受害人得以侵权
为由向法院请求救济。同法第3条规定。非法披露、
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
法院起诉以寻求救济。尽管1987年的《民法通则》未
能明确提到“隐私权”;但是毋庸置疑,作为人格利益
的重要内容。公民的隐私权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就
患者的隐私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明确规
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保护患者的隐私”;《乡村医
师从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3项亦作相同的规定;
而《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也要求护士不得泄露在
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①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扰个人私生活的
安宁、侵害个人秘密或个人资讯。由于病历资料通常
包含了患者诸多个人信息和与其健康状态相关的秘
密,因此患者的病历资料构成其个人隐私的重要部
分,同样不容他人侵害。换句话说,若未经患者的许
可,任何人都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患者
病历资料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这就是患者控制病
历资料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性质上,公民的隐私权是
对世权、绝对权,可排除任何人的侵害。因此,由隐私
权而派生的患者控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亦具有相同的
性质。
2.医疗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势必掌握了患者的诸多个人健康
信息、并且还详细记载于病历资料中。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和医患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替
患者保密,防止相关信息外泄或被他人利用;与此同
时,医疗机构虽然直接掌握着信息,但它本身亦应当
尊重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同意而不能擅自使用相
① 针对特定疾病,法律也规定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例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
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关信息。可以说,医疗机构这项附随义务不因医疗服
务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即使医患关系已告结束,医疗
机构仍须履行该项义务。不过,当以医疗服务合同附
随义务作为患者控制病历资料的学理基础时,患者
仅能向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此外,
如果医患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患者亦不
能援用该项法律依据。
(二)权利受限的情形
患者控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限制:
为了平衡法律保护的其他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披露或者允许第
三人使用患者的病历资料。① 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平
衡的问题,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为了系统地把握患
者控制病历资料权利的范围,笔者将对各种受限情
形进行梳理和评价。
1.基于患者的利益
如果医务人员在向患者提供诊断或治疗的过程
中,发现患者可能是某种侵害行为的受害人,那么其
是否可以将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患者的近亲属或侦
查部门呢?医务人员首先应当尽力说服患者主动将
病历信息披露给相关人员或机构。若其未能成功说
服患者,或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医务人员则面临两种价值的冲突:披露
患者的病历资料,一方面将侵害患者的隐私权、违反
医疗服务合同附随的保密义务,另~方面却能保护
患者的人身利益、使其获得法律的救济。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在判定是否披露时,需要考
虑两项因素。第一,患者所涉及的侵害行为的严重程
度。若侵害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家庭暴力导致
重伤、性侵犯等),则更有必要进行披露。事实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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