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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即使为了公益有必要披露或使用患者的病历资料,都需以最小限度牺牲患者的隐私利益为标准。(4)医学研究和教学毋庸置疑。医学的进步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重大,而充足的医学人才更是整个医疗事业的存续和发展的条件和动力。促进医学研究和教学的稳健发展符合公共利益。由于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的实践性极强,借助相关领域的临床病例来研究特定疾病、寻求有效的治疗方法是医学研究的通行方法,同时也是丰富医学教育的内容、增进医学教育的效果所必需的。因此,基于公益的考虑,某些患者的病历资料可以成为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素材。《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对此作出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就该项规定,有三点值得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说明。首先,以医学研究或教学为由使用患者的病历资料的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批准,有待医疗机构的有关部门(例如,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予以权衡,即考虑使用患者病历资料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保护患者隐私利益的重要性。其次,即使医学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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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即使
为了公益有必要披露或使用患者的病历资料,都需
以最小限度牺牲患者的隐私利益为标准。
(4)医学研究和教学
毋庸置疑。医学的进步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重
大,而充足的医学人才更是整个医疗事业的存续和
发展的条件和动力。促进医学研究和教学的稳健发
展符合公共利益。由于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的实
践性极强,借助相关领域的临床病例来研究特定疾
病、寻求有效的治疗方法是医学研究的通行方法,同
时也是丰富医学教育的内容、增进医学教育的效果
所必需的。因此,基于公益的考虑,某些患者的病历
资料可以成为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素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对此作
出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
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就该项规定,有三点值得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说明。首先,以医学研究或教学为由使用患者的病历
资料的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批准,有待医疗机构的有
关部门(例如,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予以权衡,即考虑
使用患者病历资料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保护患者隐
私利益的重要性。其次,即使医学研究人员和教师被
允许使用病历资料,其仍然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
务,违反该项义务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再次,虽然
该项法条未作规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病历资
料使用者应当尽可能将病历资料匿名化,减少其可
识别性,尤其当病历信息(包括患者的图片)被使用
于拟将公开发表的医学论文或医学报告中的时候。
3.基于配偶或其他家属的利益
(1)艾滋病患者④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1款第2项
和第4项,被诊断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负有“将感染或
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且
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但是在
实践中.并非所有患者都愿意将患病的信息告诉给
自己的配偶或其他家属。在这种情形下,医务人员应
当尽力将其说服。但是,如果患者仍拒绝向其配偶或
其他家属披露自己的疾病,医务人员能否将患者的
病历资料披露给后者,则值得进一步思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
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
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
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原则上,医务人员仍需为患
者保守病历信息,因为这是建立彼此信赖之医患关
系和鼓励患者及时就诊的前提。而当医务人员在考
虑是否披露患者病历信息时,则需要谨慎考虑如下
三项因素:第一。该疾病是否具有致命性或严重危害
健康;第二,患者将疾病传染给配偶或家属的可能性
有多大;第三,患者的配偶或家属是否已是病原携带
者。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当医务人员谨慎地考虑上
述各项因素后、凭借其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认定:若
患者的配偶或其他家属不被告知患者的病历信息,
将“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健康危害”;那么此时,医
务人员宜采取恰当的方式向患者的配偶或其他家属
披露其病历信息,但应当将该决定提前告诉患者。假
如,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名医生的患者,当一方被诊断
① 就传染病的种类和病种,可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
② 至于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知情权,则涉及政府是否应当主动披露事件的问题,对此文章不予讨论。
③ 除了艾滋病,其他传染性疾病(例如性病、肝炎等)或导致患者可能伤害家属的心理疾病,都适用下文的规则。但为了行文简
便,此处仅以艾滋病为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感染艾滋病时,那么该名医生是否必须向另一方披
露该信息呢?笔者认为,由于该医生分别对夫妻双方
承担保密义务、且该保密义务并不因为“夫妻双方均
为自己的患者”的事实而减损,所以,该医生不能轻
易地将一方的病历资料披露给另一方。此时,其仍须
适用一般的方法,即审慎考虑上述三项因素后作出
是否披露的决定。
较为特殊的案件可能发生于婚前身体检查的场
合。婚检的目的在于:让未婚夫妇知晓彼此的健康状
况,确保其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同时,防止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成婚姻。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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