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事故争议解决、公共卫生和医学研究和教学等领
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患者对病历资料所享有
的权利及其范围。将有助于平衡患者、医生及社会公
益间的利益。以形成彼此间的和谐关系。
二、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患者享
有复印或复制其病历资料的权利。① 而根据统计数
据显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的3年问
(20xx年至20xx年),复印病历资料的患者占出院
患者总人数的比例.与20xx年相比确实有明显地增
长。尽管该项比例的绝对数值并不大。② 然而,就患
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的学理基础、权利受限情
形、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等问题,学理上的讨论仍然
相当欠缺。③ 而只有对上述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才
可能对全面、深入地理解患者的该项权利。文章的这
一部分则侧重探讨这些问题。
(一)学理基础
就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存在几种可
能被援用的论点:(1)患者对物质形式意义上的病历
资料享有所有权;(2)患者对个人信息意义上的病历
资料享有所有权;(3)医疗服务合同中包含了“患者
享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的默示条款或者
“医疗机构为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提供便
利”的附随义务;(4)患者享有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
情权。但是,并非所列举的每一项论点都具有说服
力。通过下文的分析可知,患者有权基于诚实信用原
则、医疗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或者患者对自身健
康状况的知情权,来佐证其享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的权利。
1.患者对物质形式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享有所有
权
持该观点者认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形成(准)委
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
的过程中作成的病历资料。就可类比于是雇员在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作成的“由雇主享有著作权的
职务作品”;因此,医疗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
患者)而非属于被委托人(即医疗机构)。
何谓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l6条第1
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
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原则上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
第2款规定了由雇主享有著作权之职务作品的两种
情形: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创作并由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或者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
享有的作品。而《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也对“职务
技术成果”作了相似的规定。即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病历资料能否与“由雇主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
品”相类比。值得推敲。一方面。虽然病历资料是医务
人员在履行所委托任务(即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
过程中所作的;但是医务人员制作病历资料是为了
满足自身的需要(即便于其提供专业意见)。制作病
历资料并不属于委托事项。④ 这就与接受雇主委托
进行智慧产品创作的雇员存在根本的差别。另一方
面。类比的对象并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权利。前者针对
的是物质形态意义上之病历资料(如病历册)的所有
权;后者所指的是对智慧产品所享有的、无形的知识
产权。即使在由雇主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情形
下,记载着该作品之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著作权
人并不必然同属一人。
根据物权法理论.物质形态意义上病历资料
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医疗机构。首先,医疗机构(通
过其医务人员)使用自己的纸张、病历册、电脑制作
病历资料,且实际占有并使用着病历资料。即使在极
个别情形下,医生使用患者或他人所提供的纸张进
行记录;由于其记录行为将原先的纸张变成了记载
重要信息的病历资料、且后者之价值明显超越前者
之价值.因此依据“加工添附理论”中“加工物所赠之
价值显逾材料之价值者.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
权”,⑤ 作为加工人的医疗机构(通过其医务人员)依
① 下文所用的“复制”包含了“复印”和“复制”两种含义。
② 以第四季度为例,20xx年为3.31%,而20xx年至20xx年分别为6.10%、4.49%、6.75%。参见,胡敏霞,李恒爱,叶丽华,文建
珍:“患者个人复印病历动态分析”,载《中国病案)20xx年第7卷增卷,页44。
⑧ 以中国期刊网所收录的相关文章为例,截止20xx年9月底,笔者尚未搜索到一篇详细论述患者该项权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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