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学看123范文中心总结报告热点学习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正文

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何平衡这两种均被法律认可的利益。绝对地保护其中一种法益。势必导致另一种法益的落空。因此,在平衡上述两种法益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仅当病历资料所包含的信息可能“严重”伤害患者身体或精神健康时(例如,导致患者精神绝望、拒绝治疗、引发自杀倾向等),医疗机构才能援用例外规定。如果提供病历资料可能仅仅使得患者感到不安或担忧,则尚不足以排除患者查阅病历资料的权利。其实,这也是其他立法例的通常做法。⑤第二,如果提供某些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医疗机构仅能拒绝患者查阅该特定的病历资料,而不能因此扩展至所有的病历资料。第三,假设患者授权其亲属查阅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的病历资料,由于患者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应当向其家属提供相关资料。但是,该家属不应将病历资料转告于患者;因家属不当转告而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责任。诚然。由于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务中判定是否“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时会面临一定的难度。这有赖于医务人员凭借自身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作谨慎的判定。在有疑问的① 该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② 该条规定:“

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标签: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http://www.xxk123.com
何平衡这两种均被法律认可的利益。绝对地保护其
中一种法益。势必导致另一种法益的落空。因此,在
平衡上述两种法益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仅当病
历资料所包含的信息可能“严重”伤害患者身体或精
神健康时(例如,导致患者精神绝望、拒绝治疗、引发
自杀倾向等),医疗机构才能援用例外规定。如果提
供病历资料可能仅仅使得患者感到不安或担忧,则
尚不足以排除患者查阅病历资料的权利。其实,这也
是其他立法例的通常做法。⑤第二,如果提供某些病
历资料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医疗机构仅
能拒绝患者查阅该特定的病历资料,而不能因此扩
展至所有的病历资料。第三,假设患者授权其亲属查
阅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的病历资料,由于患者
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应当向其家属提供
相关资料。但是,该家属不应将病历资料转告于患
者;因家属不当转告而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将不承
担责任。
诚然。由于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实务中判定是否“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时会面临一定的难度。这有赖于医务人员凭借自身
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作谨慎的判定。在有疑问的
① 该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② 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③ tom l.beauchamp and 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xx),p 1 13.
④ 在普通法系国家,它被称为“治疗豁免”(therapeutic privilege)。
⑤ 比如英国、香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情形下,可向自己的同事或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征
询意见。以避免作出不适当的判断。
(三)行使方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第13条和第17条,均规定了患者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方式。首先,申请人应当向
医疗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请求。其次,患者应当
向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患者的法定
代理人或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能证明其与患者之
间特定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再次,申请人应当支付
复印所需的工本费。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在
场的前提下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且经申请人核对
无误之后加盖印记,以证明复本与原件相符。至于患
者行使该项权利的期限,并不限于医患关系的存续
期间。即使医患关系已经结束,患者仍然有权向医疗
机构要求查阅之前的病历资料。但是,《医疗机构管
理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
保存期限分别为15年和30年;由此推断,患者请求
查阅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时点,不得晚于患者最
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15年和30年。至于医疗机构
获悉患者的要求后、向其提供病历资料的期限,应当
以合理的期限为准。
需要思考的是。当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那么该如何行使患者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与此相关的法条是《民法通
则》第12条。该法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在适用上述法条时,宜注意两点。首
先,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有赖于个案的分析。比
如,对一个16岁的高中生而言.查阅体检报告是其
所能胜任的,所以其有权自行行使。其次,对于那些
无法胜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②
而言,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行使;③ 除非患者在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曾表达不希望他人接触其病
历资料的意愿。法定代理人替代行使该项权利,并不
· 2 75 ·
是为了保障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而是为
了保护或促进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利益,比如,通过查
阅患者的病历资料,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以安排最有
效的护理,或者了解患者的治疗细节以防止其健康
权因医疗事故而遭受侵害。当然,法定代理人在获悉
患者的病历资料后,基于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诚实
信用原则,他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防止病历资料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Tag:热点学习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总结报告 - 热点学习
《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相关文章

Copyright 学学看123 All Right Reserved.

1 2 3 4 5 6 7 8 9 10